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争议的类型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①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②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③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①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②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③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④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①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②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